To 外國企業:
財政部近期預告修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將比照4年前稅捐稽徵法申請更正之期限延長規定,同步調整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優惠的期限從原本的5年延長至10年。此修正案旨在提供外國企業更多時間,申請在台灣交易所得(如股利、利息、技術勞務報酬或權利金等)的租稅優惠。
>主要修正內容:申請期限延長:外國企業可在取得相關所得後的10年內,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的優惠稅率。
>適用範圍:包括在台灣取得的股利、利息、技術勞務報酬、權利金等所得。
>注意事項:
1.此修正案目前處於預告階段,尚未正式生效。
2.外國企業應密切關注該修正案的進展,並在正式生效後,根據新的期限規定,適時申請租稅協定優惠。
>建議:
1.外國企業應與專業稅務顧問合作,確保符合申請資格,並在新的期限內完成申請手續。
2.若與台灣之租稅協定中有特別規定更短之申請期限者,基於法律優先原則,則仍然是以租稅協定規定之期限為準
3.持續關注財政部公告,了解修正案的最新進展和生效日期。
如需更多資訊,請參考財政部公告: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1ec5887d448417b9abc648279ef8f4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