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資訊分享>重購退稅規劃_將因夫妻之間贈與土地而前功盡棄

一件事不能只看一邊,掛一漏萬將會前功盡棄
注意提醒,目前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是需限定為同一所有權人,因此如果該筆房產是之前已經辦理重購退稅之新房,則有可能在5年之管制期間,因將重購地贈與移轉登記給配偶或另作其他用途(例如,另一半拿去做營業地址進行網拍或其他營業用途),因該土地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依現行稅法規定,仍應追繳原先退還的稅款。

[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From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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