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草案最近進行修法,除了將有限合夥組織納入也可以適用申請外,最主要之變動其實就是這次終於將員工之教育訓練費用,也具體納入可以抵減扣稅之範圍了!

考量其立法精神”為提升全職研發人員研發技術水準和專業能力,鼓勵企業投入資源培訓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且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在審查實務上,相對於產業創新條例來的寬鬆,一般中小企業可以不用再擔心花很多心力去申請結果一直被主管機關搞得灰頭土臉降低申請動力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限額內,得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擇一方式辦理;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資訊分享: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f542163a9954138ab3dbd8c4a75a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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