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租稅協定免稅核准函,就真的可以放心不扣繳了嗎?一個 183 天 PE 案例的真正風險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公布一個很值得跨國企業注意的案例:
一家日本公司原本已依臺日租稅協定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台灣客戶因此在支付服務費時沒有扣繳。
但後來雙方又簽了新的服務合約。
​結果,原本已經核准免稅的 1,000 萬元服務收入,台灣付款方仍須補報、補繳 200 萬元扣繳稅款。
問題就出在:183 天不能只看單一合約。

📌 案例怎麼發生?

日商 A 公司與台灣甲公司簽訂多份設備檢測及維護合約:

▪️ 2025 年 3 月至 12 月

派員來台提供服務共 160 天

服務收入 NT$10,000,000

並已取得臺日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

▪️ 2026 年 1 月至 2 月

雙方又簽訂新的設備檢測維護合約

日商再派員來台 35 天

服務收入 NT$3,000,000

雖然是「不同合約」,但因工作內容性質相同,且具有商業關聯性,因此在判斷 Service PE 時,服務天數必須合併計算。​

👉 160 天+35 天=195 天

超過臺日租稅協定規定的 任何連續 12 個月內 183 天門檻,因此日商被認定在台灣構成 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

更重要的是,這項結果也影響到先前已經取得免稅核准的交易。

台灣甲公司原本依核准函未就 1,000 萬元服務費辦理扣繳,但因後續事實發生變化,使日商不再符合原本的免稅條件,因此仍須補報並補繳 200 萬元扣繳稅款。

💡 LY CPA 提醒:取得免稅核准函,不代表後面的合約可以不用再管 PE。

這個案例有幾個實務上很重要的重點:​

1️⃣ PE 天數不是「一張合約算一次」

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9 條,相同或相關計畫案可能需要合併計算服務天數。

判斷是否屬於「相關計畫案」時,會綜合考量:​

✔ 是否與同一客戶或關係人簽訂

✔ 工作性質是否相同

✔ 是否由相同人員提供服務

✔ 不同計畫間是否具有商業關聯性

因此,單純把大型專案拆成不同 PO、不同年度或不同合約,並不當然可以重新計算 183 天。

2️⃣ 183 天看的是「任何連續 12 個月」,不是台灣課稅年度​

這也是跨國企業很容易忽略的一點。

2025 年只有 160 天,不代表 2025 年結束後就重新歸零。

如果 2026 年初又繼續派員來台,相同或相關計畫仍可能跨年度合併計算。​

3️⃣ 已經取得免稅核准函,後續仍要持續檢視

免稅申請是依申請當時提供的合約、服務期間及事實進行審查。

如果後續增加新合約、延長服務期間,或派員來台天數增加,就應重新檢視是否仍符合原本的租稅協定免稅條件。

不要等到下一次申請,甚至國稅局查核時,才發現前面的交易也受到影響。​

4️⃣ 如果確定可能超過 PE 門檻,也不代表只能直接接受 20% gross withholding

若外國企業預期在台服務期間較長,建議在簽約及報價階段就先評估整體台灣稅負,包括:​

▪️ 租稅協定下 PE 及歸屬利潤的課稅方式

▪️ 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 25 條或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等核定所得額制度

▪️ 合約報價是否已將台灣稅負納入

▪️ 台灣付款方的扣繳義務應如何安排

這些通常都比「款項已經付完後,再處理補扣繳」來得容易。

📍 對跨國服務公司來說,真正需要管理的不是一張 exemption letter,而是整個專案期間的 PE exposure。

如果公司與同一台灣客戶有多份服務合約,且會持續派員來台,建議建立統一的 day-count tracking,而不是每張合約分開管理。​

在跨國服務案中,提前做一次 PE review,往往比事後處理補扣繳、補稅或爭議成本低很多。

📌 LY CPA 可協助:

>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

>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風險分析

>跨合約 Service PE day-count review

>所得稅法第 25 條/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申請

>跨境服務扣繳及稅務爭議處理

👉 Cross-Border Tax Risk and Incentive

👉 Tax Controversy and R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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