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點小學堂】十年之間,曾有虧損,符合條件,可以扣除
所得稅法訂有 #盈虧互抵 機制,針對符合條件的營利事業,可就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適用條件如下:
公司組織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如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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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對於新創事業,其前幾年都會經歷好幾年之虧損
。雖然企業主都會考慮委託會計師稅務簽證,以適用10年累積之虧損做後續年度獲利之扣抵,降低不少稅負,然而卻沒注意到,正因為設立初期內控或財會系統未完善之情況下,容易會被稅局抓到一些小毛病。
此時,就需要謹慎去看一下所漏報之稅額,會不會大到被國稅局取消適用以前年度辛苦累積之虧損額,造成得不償失之情形
。這時需參考財政部之相關規定,確認公司之短漏報是否有合乎”情節輕微”之情形
,以及時採取必要之措施挽救(如:自動補報),如此仍有機會可以所得稅法第39條的虧損扣抵規定。
而對於”情節輕微”情形之量化規定,原則上是以短漏所得稅額有沒有超過10萬元,或者短漏報所得額佔全年所得額比例是否超過5%這兩點來看,而有自動補報者有機會適用更寬鬆之標準,建議各位初創之事業主可要稍微留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