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不課營業稅,NFT 為什麼要課?

財政部最新解釋一次看懂

台灣虛擬資產的營業稅問題,終於有了比較明確的答案。財政部於 2026 年 9 月 3 日發布解釋令,配合今年公布的《虛擬資產服務法》,正式釐清:

👉 符合法律定義的比特幣、乙太幣等虛擬資產,以及穩定幣,本身的買賣或移轉,不課徵營業稅。

但這不代表所有 Crypto、Web3 交易都沒有營業稅。

其中有兩類交易必須特別區分:

❶ 交易所、OTC 或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收取的手續費、服務費

❷ NFT 的銷售或交換

這兩類原則上仍屬於營業稅上的「銷售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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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買賣 Bitcoin 不課營業稅?

財政部這次的理由很重要。營業稅本質上是對「消費」課稅。而依《虛擬資產服務法》定義,虛擬資產是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之數位價值;穩定幣則是與一種或多種法定貨幣價值連結,以維持價格穩定的虛擬資產。

財政部認為,這類資產的經濟功能比較接近:

✓ 支付工具

✓ 投資工具

✓ 儲蓄或保值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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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不具一般商品或服務的消費性質。因此,其移轉「不是免徵營業稅」,而是:

📌 根本不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這個法律效果與「免稅」其實並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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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交易所收的手續費,還是要課

假設一家台灣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客戶用新臺幣購買 100 萬元的 Bitcoin,平台另外收取 1 萬元交易手續費。

依這次財政部的解釋:

🪙 Bitcoin 100 萬元的交易本身

→ 非營業稅課稅範圍

💰 平台收取的 1 萬元手續費

→ 屬平台提供交易、交換等服務的對價

→ 屬於銷售勞務,仍應依法處理營業稅

所以對交易所與 OTC 業者來說,未來帳務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把:

「虛擬資產本身的交易金額」與「提供服務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清楚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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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 則是完全不同的故事

這次解釋令另一個非常值得注意的地方,是財政部直接把 NFT 與一般虛擬資產區分開來。因為《虛擬資產服務法》本身就把「價值具有不可替代性的 NFT」排除在虛擬資產定義之外。

NFT 通常表彰的是某一項特定:

🎨 數位藝術品

🎮 遊戲資產

🏠 不動產或其他特定權利

🖼 收藏品

因此,財政部認為 NFT 並不是單純用來支付或投資的同質化資產。

營業人:

▪ 銷售 NFT

▪ 或以 NFT 交換其他貨物或勞務

原則上都屬於「銷售勞務」,應依法處理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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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NFT 要課營業稅」不代表一律就是 5%】

這是實務上很容易誤解的地方。

假設是個人創作者或小型工作室經常性、以營利為目的發行 NFT,就必須進一步判斷是否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目前銷售勞務的營業稅起徵點為:

👉 每月銷售額新臺幣 5 萬元。

達到起徵點後,原則上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但實際適用稅率仍要看營業規模與國稅局核定方式,例如:

▪ 小規模營業人可能採查定課徵

▪ 達一定規模或被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才會適用一般 5% 加值型營業稅

所以不能簡化成:

「賣 NFT = 一律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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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境外 NFT 平台呢?

如果境外業者向台灣境內自然人提供 NFT 或其他數位服務,且該交易符合我國「電子勞務」的相關規定,也可能進一步涉及境外電商營業稅。

目前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稅籍登記門檻,已調整為:

👉 年銷售額逾新臺幣 60 萬元。

不再是過去常看到的 48 萬元。

但實際上是否適用境外電商規定,仍應確認平台究竟是:

▪ NFT 的直接銷售者

▪ 僅提供交易媒合服務

▪ 代創作者收付款

▪ 或只是提供 marketplace

不同交易角色,營業稅處理可能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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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不課營業稅 ≠ 不課所得稅】

這次財政部的解釋令,只處理「營業稅」。並沒有宣布虛擬資產交易所得免稅。因此,不論是個人或公司:

Bitcoin、ETH、USDT 等虛擬資產交易所產生的實際利得,仍然需要另外判斷所得稅問題。其中個人交易虛擬資產通常還會涉及財產交易所得、成本認定與所得來源地等問題。

但我們特別提醒:

👉 目前不宜單純用「交易所在台灣或海外」就直接判斷是台灣所得或海外所得。

所得來源仍應依實際交易模式、權利移轉及相關來源所得規定個案分析。這和這次財政部所處理的「營業稅」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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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 CPA 的觀察

第一,這則解釋令的實質意義是「合規成本下降、但界線變硬」。過去業者最怕的是幣的買賣被認定為銷售貨物、按成交總額課5%營業稅——那對交易所是致命的。現在這個風險排除了,這是好消息。但相對地,手續費與NFT的課稅界線變得非常清楚,再主張「不知道要開發票」已經站不住腳。

第二,NFT的定性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財政部用「特定性、不可替代性」把NFT排除在虛擬資產之外,但市場上有大量介於兩者之間的產品:

例如:

▪ Fractional NFT

▪ Semi-Fungible Token

▪ GameFi 道具

▪ Tokenized RWA

▪ 可以在二級市場高頻交易的PFP系列

▪ 表彰會員資格或服務權利的 Token

這些究竟該歸哪一邊,解釋令沒有處理。我們的建議是:以「該代幣的經濟功能是支付/投資,還是取得特定標的之權利」作為判斷主軸,並把判斷過程留下書面紀錄。

第三,個人與營業人的界線是下一個爭點。解釋令的用語是「營業人」。個人偶一為之的NFT出售,與經常性、以營利為目的的發行,稅務處理完全不同。財政部針對網紅已經訂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其輔導期已於115年6月30日屆滿,NFT創作者很可能被比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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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語

這則解釋令最實用的一句話,其實是最後那句「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可免罰」。對於過去發票開錯邊、或根本沒開的業者與創作者,現在是成本最低的處理時點——一旦進入調查程序,罰鍰最高可達所漏稅額的5倍。

LY CPA 立行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虛擬資產與數位創作者的稅務諮詢,包括交易所與OTC業者的營業稅架構檢視、NFT發行的稅務定性、境外平台交易的個人海外所得申報,以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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