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個「94 張保單、1.6 億元保險金」的案例,又重新受到討論。
乍看之下,最讓人困惑的是:
👉 保險金明明是由指定受益人領取,為什麼相關價值還可能被計入遺產課稅?
這個案例真正值得注意的,其實不只是「保單會不會被課遺產稅」,而是另一個在財富傳承規劃中很容易被忽略的問題:
資產最後由誰取得,與遺產稅由誰負擔,有時候並不完全一致。
先看看這個案例發生了什麼
依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837 號判決所載:
被繼承人生前曾購買 106 筆人壽保單,其中 12 筆在死亡前已經解約,其餘 94 筆主要為投資型及儲蓄型保單。
被繼承人死亡後:
📌 94 筆保單權利價值:約 1 億 6,435 萬元
📌 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約 2 億 3,117 萬元
📌 核定遺產稅:約 2,179 萬元
但問題在於:
這 94 筆保單指定的受益人並不是繼承人,而是一間禪院。因此,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後,再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給付,法院仍然認為:
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契約,將保險金給付給契約所指定的受益人。
也就是說:「被計入遺產課稅」與「誰有權領取保險金」,本來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
不過,這裡有一個新聞標題很容易造成誤解
有些報導把這個案例寫成:「繼承人自己倒貼 2,000 多萬元遺產稅。」
從法院判決來看,這樣的說法其實不完全精確。
判決記載,繼承人當時是以被繼承人遺留的 4 筆基金贖回款來繳納相關遺產稅;法院也特別指出,並未因此侵害繼承人的固有財產。
所以,這個案件真正值得注意的問題,不是單純的「倒貼 2,000 萬」。而是:
👉 納入遺產課稅的財產,最後的經濟利益卻可能由其他人取得。
這才是傳承規劃真正需要處理的「稅負與資產錯位」。
Q: 那為什麼這 94 張保單仍然被計入遺產?
這一點也不能單純理解成:「只要晚年大量買保單,國稅局就一定會課稅。」
本案法院其實綜合考量了很多因素,包括:
▪️ 保單主要屬於投資型及儲蓄型保單
▪️ 投保時被繼承人已屬高齡
▪️ 部分投保期間已有相關疾病紀錄
▪️ 多以躉繳方式投入資金
▪️ 保險利益最後歸屬於特定宗教團體
▪️ 該宗教團體並未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
法院因此認為,整體交易比較接近將原有存款資產透過保單安排,於死亡時轉換成給付給指定團體的財產安排。
最終認定本案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相關「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
所以這是一個高度依賴個案事實的判斷。
不能反過來推論:
「高齡投保=一定課稅」
「躉繳=一定課稅」
「保單很多=一定課稅」
真正需要看的,是整體交易的經濟實質與保單安排。
👉 那最近三讀通過的「大老婆條款」,有解決這個問題嗎?
目前看來,沒有直接解決。
2026 年 8 月 21 日,立法院已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
其中一項重要修正,是針對: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等特定親屬的財產。
依現行制度,這些財產即使已經贈與出去,仍可能被「擬制」為遺產,重新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過去最大的問題是:
財產可能早已經由 A 取得,但增加的遺產稅,卻由其他繼承人一起承擔。這也是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要求修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這次修法後,原則上將由實際取得該死亡前 2 年贈與財產的受贈人,負擔相應比例的遺產稅。這確實改善了「財產是別人拿、稅卻由繼承人繳」的不合理情況。
但要特別注意:
⚠️ 這次修法處理的是「死亡前 2 年特定親屬受贈財產」的擬制遺產問題。
⚠️ 並沒有直接針對「保單被認定應計入遺產,但保險金卻由契約受益人取得」另外建立完整的稅負分攤制度。
因此,這類保單傳承的風險仍然存在。
對高資產家庭來說,真正該問的其實不是「保單免不免遺產稅」而是至少要把下面幾件事情一起看:
① 誰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② 保費是誰出的?投保時間、年齡及健康狀況為何?
③ 如果保單最終被認定需要計入遺產,遺產稅由哪一筆資產支付?
④ 繳完稅之後,真正取得保險金的人又是誰?
⑤ 保單受益人、遺囑安排及法定繼承人之間是否一致?
⑥ 除了保單之外,遺產本身是否留有足夠的現金流可以繳稅?
因為真正好的財富傳承規劃,不只是做到:
「這項資產能不能不課遺產稅?」
還要進一步確認:
「如果最後還是被課稅,誰拿資產、誰繳稅,以及有沒有錢可以繳。」
另外,本案還有一個非常實務的提醒。
當初繼承人對國稅局的遺產稅核定申請復查遭駁回後,並沒有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因此原本的課稅核定即告確定。後續即使再透過退稅及行政訴訟程序爭取,難度已經大幅提高。
所以碰到重大遺產稅核定時,除了實體稅務問題之外,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救濟期限,也同樣重要。
📌 LY CPA 提醒
保險當然可以是財富傳承工具的一部分。但「有指定受益人」不等於所有稅務問題就自動解決;「保險金可能不計入遺產」也不代表任何形式的保單安排都一定適用。
當資產規模較大、保單張數較多、受益人與繼承人不同,或長輩晚年才進行大額保單安排時,最好把保險契約、遺產稅、遺囑安排、資產流動性及實際受益人放在同一張圖上重新檢視。
很多傳承風險,並不是因為少做了一張保單。
而是每一項安排單獨看都合理,最後放在一起時,卻沒有接起來。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837 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保險上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
財政部 2026 年 8 月 21 日「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三讀通過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