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lyFans、FansOne 創作者注意:訂閱、打賞、付費貼文,國稅局現在怎麼課稅?

如果你平常透過 OnlyFans、FansOne 或其他訂閱制影音/內容平台經營創作,收入來自:​

✔️ 會員訂閱

✔️ 付費貼文、照片或影片

✔️ 直播分潤

✔️ 觀眾打賞

✔️ 付費互動

✔️ 平台分潤或其他類似收入

​這些收入的台灣稅務處理,現在有更明確的規則了。

而且其中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是:

👉 「境外平台匯款」不代表整筆收入就是「海外所得」。

📌 國稅局最新規定怎麼說?

財政部於 2025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依規範,如果個人在網路平台上傳影音、圖文等創作內容,並自行承擔相關成本及經營風險,自平台取得的:「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在符合規範的情況下,原則上會被認定為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的執行業務所得,也就是「表演人」收入。

因此,像 OnlyFans、FansOne 這類平台上的訂閱、付費觀看、打賞或類似分潤,只要實際交易模式符合上述特徵,就有可能落入這套網紅課稅規範。

至於平台所稱的「點讚」,則要進一步看它的實際功能。如果只是免費按讚,本身沒有產生收入,當然不是所得;但如果是「付費按讚」、贈送點數或其他會讓創作者取得分潤的機制,則可能屬於財政部所稱的「其他所得」。

🌏 平台在國外,為什麼還可能是台灣來源所得?

​這是新規定中特別值得注意的地方。財政部認為,網紅的交易並不是只有「創作者 → 平台」這一段,而是要把:

創作者 → 平台AND/OR廣告商 → 觀眾

整個交易流程一起看。

因此,只要整個表演勞務的交易流程有一部分與台灣具有經濟關聯,就可能產生台灣來源所得。

例如:

👩‍💻 A 在台灣拍攝、製作內容

🌎 上傳到境外訂閱平台

🇺🇸 觀看及付費的會員全部在海外

💰 一年取得平台分潤 NT$360,000

直覺可能會認為:

「平台在國外、會員也都在國外,所以 NT$360,000 全部都是海外所得。」

但依財政部最新規範,在符合該規範的前提下,由於創作者屬於「境內網紅」,內容上傳境外平台並由境外觀眾觀看,財政部提供的簡易認定方式,是以 50% 的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台灣來源收入。

因此,上述例子可能變成:

NT$360,000 × 50%

= NT$180,000 台灣來源網紅收入

另外 50% 則屬非台灣來源收入。

💰 而且不是「收到多少,就整筆課多少所得稅」

如果屬於適用這套規範的個人網紅,所得的計算還可以減除與執行業務相關的成本及費用。

如果能提出帳簿、憑證,可以依實際成本費用計算;如果無法提出相關帳簿文據,則可以依財政部各年度公告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

例如 2025 年度表演人的費用標準為 45%。

以前面的 NT$180,000 台灣來源收入為例:

NT$180,000 ×(1-45%)

= NT$99,000 台灣來源執行業務所得

再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另一部分非台灣來源所得,也不是當然「不用報稅」,仍需要依海外所得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規定進一步判斷。

⚠️ 但收入增加後,還有另一個更重要的問題:營業稅及營所稅申報

上述「網紅執行業務所得」規範,主要適用於尚未達到應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的個人網紅。財政部的綜所稅作業規範也明文排除已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者。

依財政部目前的網紅營業稅規範,透過網路銷售勞務,當月銷售額達 NT$50,000 的營業稅起徵點,原則上就要進一步評估辦理稅籍登記及營業稅問題。

此外,上述執行業務所得之規定可能也不再適用囉,而是需要改申報為營利所得,這之間的成本費用認列差異相當大,因而需要密切注意自行的收入增加程度。

而對於「境內創作者+境外平台」的分潤,營業稅還會進一步區分觀眾所在地:

🇹🇼 境內觀眾觀看的部分

→ 原則上屬台灣營業稅課稅範圍

🌎 境外觀眾觀看的部分

→ 符合規定者可能適用零稅率

所以收入規模開始變大後,問題往往已經不只是「明年五月個人所得稅怎麼報」,還需要一起看營業稅、稅籍登記及未來應該用個人、行號或公司的方式經營。

🔎 如果你正在 OnlyFans、FansOne 或其他境外平台經營內容,建議至少先確認這 5 件事

1️⃣ 平台收入到底來自訂閱、付費貼文、打賞,還是其他交易?

2️⃣ 創作及拍攝工作主要在哪個國家完成?

3️⃣ 平台能否提供台灣/海外觀眾收入的比例?

4️⃣ 每月平台收入是否已達營業稅起徵點?

5️⃣ 過去年度是否曾經把全部境外平台匯款都直接當成海外所得,甚至完全沒有申報?

尤其第 5 點,可能是目前很多創作者最容易忽略的地方。

​財政部針對新制原本提供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特別輔導期間,目前該期間已經屆滿;如果過去已有收入但申報方式可能不正確,建議先釐清年度、平台交易模式、收入來源及金流,再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 平台在海外,不代表所得一定全部在海外。

對數位創作者而言,未來真正重要的可能不只是「有沒有報稅」,而是:

收入應該報在哪裡?屬於什麼所得?可以扣哪些成本?是否已經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不同平台的合約、分潤方式、觀眾所在地以及實際創作地點都可能影響結果,仍建議依個案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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