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報稅季,許多民眾習慣將當年度的醫療費用全數申報扣除,卻忽略了一個關鍵細節:凡是已由保險公司理賠的部分,不得再重複申報為扣除額。
一、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的基本規定
依所得稅法,納稅義務人可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支出之醫藥費、生育費,列報為扣除項目,且無金額上限(不像一般特別扣除額有限額)。然而,財政部明確規定:若該醫療支出已獲保險給付,則受有給付的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二、常見錯誤範例
| 情況 | 實際醫療花費 | 保險理賠 | 可申報扣除額 |
|---|---|---|---|
| 住院手術 | 15萬 | 8萬 | 7萬 |
| 生育費用 | 6萬 | 4萬 | 2萬 |
| 門診自費 | 3萬 | 0 | 3萬 |
許多民眾直接以收據金額全額申報,未扣除保險給付,這是最常見的申報錯誤之一。
三、注意事項
- 健保給付的醫療費,本來就不在你的實際支出範圍,不能申報
- 商業醫療險、意外險等如有給付,需從費用中扣除後才能申報
- 保存收據的同時,也應留存保險理賠通知作為核對依據
四、LY 提醒
報稅前建議整理一份醫療收據清單,逐筆確認是否有相應的保險給付,避免申報金額浮報,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如您家中有重大疾病患者或年度醫療費用較高,更建議尋求專業協助,確保申報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