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IGHTS ON TAXATION
Taiwan Tax Insights 稅務專欄
外國公司於取得台灣來源所得時而欲降低租稅負擔時,除了我們上章討論的台灣所得稅法第25條與所得稅法第8條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另一個常見的租稅優惠,就是透過兩國間有簽訂之租稅協定進行租稅優惠之申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在台灣的一個繁華城市中,有一家名為「Alpha科技」的小型科技公司。這家公司由三位年輕的工程師創辦,他們對於人工智慧技術充滿熱情,並三人本身均擁有多項獨家專利。然而,由於資金有限,他們公司一直面臨著擴展業務的困難。
一天,一位名叫阿強的天使投資人拜訪了Alpha科技。他對公司的技術表示高度讚賞,並提出了一個方案:用技術入股的方式,用三人之獨家專利去換取部份增資股權,並同現金增資讓阿強入股。阿強解釋說,這不僅能幫助Alpha科技解決資金問題,還能讓創辦人們保留更多的公司控制權。
阿強進一步說明,台灣政府對於中小企業技術入股的稅務優惠政策。根據這項政策,個人或中小企業將自行之技術入股的部分可以享受緩課,這意味著從取得新股到後續轉讓前之期間內,創業者不必繳納相應的所得稅。這項政策旨在鼓勵創新和技術發展,特別是對中小企業來說,能夠大大減輕稅務負擔,且意味更多資金得投入到技術研發和市場擴展中
然而在申請上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目前已經如火如荼之展開中,財政部前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並彙整相關修正重點,相關內容列示如下:
第74 條 旅費
一、乘坐國際線飛機之交通費,應分別檢附下列憑證:
(一)行程證明:如機票票根、電子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出國事實證明:如登機證(含電子登機證)、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支付票款證明:如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前述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之文件,得以航空公司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
二、乘坐高鐵且為當日往返者,得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第88條...
LY 簡單彙整綜合所得稅申報及繳稅方式如下:
各種繳稅方式需注意:
>活期存款、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帳戶等,請即時確認扣款成功。
>委託取款轉帳,確認資料填寫正確,預留足額存款。
>信用卡授權成功後,統一於6/11向發卡銀行請款。
>現金或票據可於5/31前至金融機構或超商繳納,手機版及線上版報稅3萬元以下可至超商取得繳納單編號繳納。
>財務困難可申請分期繳稅,最長3年,需於5/31前申請。
網路申報繳稅,確保操作到最後步驟按下【申報資料上傳】,才算完成申報。
查詢申報及繳稅結果可至官網查詢,申報成功會顯示「您已完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紀錄需於繳稅次日起第3個工作日再查詢。
[備註:...
五月,一年中的報稅季節正式開跑。對於許多民眾來說,這是一個令人頭疼的時刻,需要花時間和精力處理各種文件以及試算其應納稅額,故常僅依賴並申報線上報稅系統上所載之資訊。雖然線上報稅系統得自動匯入...
台美租稅協定諮商 邁步 | 稅務法規 | 金融 | 經濟日報
從新聞來看,台美雙方仍在積極推動租稅協定的簽署,以解決雙重課稅問題。雖然今年10月29日美國發布聲明啟動諮商開始,台灣財政部已派員前往美國,然而,由於美國耶誕假期將至,國會會期即將結束,若相關法案未能在本會期通過,可能需待明年1月3日新會期展開後繼續推動。
此外,隨著新任總統川普將於1月20日上任,未來協定的推動仍存在變數。儘管如此,台美雙方對於解決雙重課稅問題均持積極態度,期望能盡快達成協定,消除重複課稅,吸引更多投資。
如果2025年有機會簽定協定,對你有什麼影響呢?
台灣居民投資美國的吸引力增強:一旦協定簽署,預扣稅率將降低,台灣居民在美國的投資將獲得更高的稅後報酬率。特別是對高資產族群而言,若回台後未超過最低稅負750萬新台幣的門檻,還可免除額外稅負,進一步提升投資美國的意願。
雙重國籍者稅務身份更明確:協定將提供更清晰的稅務居民身份界定,減少稅務糾紛,提升租稅確定性,對於擁有雙重國籍或跨境生活的民眾尤為重要。
深化台美經濟合作:協定的簽署將降低雙邊投資的稅負阻礙,促使美國企業更積極地投資台灣,同時也鼓勵台灣資金進入美國市場,帶動兩地經濟更加活絡,增強台美經濟合作的潛力。...
若之前有申請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下稱:產創10-1)之公司們,原本今年就要到期落日,但這次政府又繼續發放大禮包了,除了之條款又延長到2019年外,申請抵減之金額上限也增加了快2倍到18億,更加碼只要購買符合資格之節能減碳設備,就可以抵減適用。
雖然申請範圍上政府也有另外增加人工智慧作為投資抵減之申請項目,然之前類此項目通常都放在智慧機械之申請,因此沒有太大之異動
基於產創10-1對於符合資格之申請項目相對寬鬆,只要有準備清楚之購置計畫及效益介紹,並備有適切的佐證依據者,實在是業者得節稅省荷包之好用工具
如有你對於公司當年度所購置的產品、服務甚至技術,有以下之問題者,歡迎來跟LY聯繫諮詢喔今年是第一年/第N年申請,但不太確定購置的產品係否有資格申請產創10-1?...
一般而言,對於新創事業,其前幾年都會經歷好幾年之虧損。雖然企業主都會考慮委託會計師稅務簽證,以適用10年累積之虧損做後續年度獲利之扣抵,降低不少稅負,然而卻沒注意到,正因為設立初期內控或財會系統未完善之情況下,容易會被稅局抓到一些小毛病。
此時,就需要謹慎去看一下所漏報之稅額,會不會大到被國稅局取消適用以前年度辛苦累積之虧損額,造成得不償失之情形。這時需參考財政部之相關規定,確認公司之短漏報是否有合乎”情節輕微”之情形,以及時採取必要之措施挽救(如:自動補報),如此仍有機會可以所得稅法第39條的虧損扣抵規定。
而對於”情節輕微”情形之量化規定,原則上是以短漏所得稅額有沒有超過10萬元,或者短漏報所得額佔全年所得額比例是否超過5%這兩點來看,而有自動補報者有機會適用更寬鬆之標準,建議各位初創之事業主可要稍微留意
圖片來源:Facebook...
一件事不能只看一邊,掛一漏萬將會前功盡棄注意提醒,目前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是需限定為同一所有權人,因此如果該筆房產是之前已經辦理重購退稅之新房,則有可能在5年之管制期間,因將重購地贈與移轉登記給配偶或另作其他用途(例如,另一半拿去做營業地址進行網拍或其他營業用途),因該土地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依現行稅法規定,仍應追繳原先退還的稅款。
[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From...








